鉅亨網新聞中心第二條第21款1.股東會決議日:104/06/182.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:法人董事-神達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董事-廣運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代表-張連生董事代表-何繼武董事代表-黃秀玲董事代表-沈麗娟獨立董事-包金昌3.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:與本公司營業範圍內類同之項目。4.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:擔任本公司董事期間。5.決議情形(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):票決結果:贊成107,139,271權/99.677%;反對0權/0%;無效 0權/0%;棄權/未投票347,479權/0.323%。6.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,董事姓名及職稱(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,以下請輸〝不適用〞):張連生董事7.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:東莞超鋒雷射精機有限公司董事8.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:東莞市青溪鎮金龍工業區9.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:生產和銷售計算機輔助製造及其他計算機應用系統、工模具等10.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:該公司係本公司權益法投資公司,無利益衝突。11.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,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:無此情形。12.其他應敘明事項:無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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